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消費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消費者權益爭議糾紛的訴訟時,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既要提出當事人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事實;同時還要有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例如在一產品質量損害賠償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就需要至少提出三個證據才能使案件成立:一是與被告的買賣關系確實存在的證據,如購貨發票;二是醫院的診斷證明;三是
醫療費單據。這就是原告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消費者權益爭議糾紛特點,消費者應著眼于以下幾方面的證據收集:
(1)反映當事人法律關系的形成、發展的證據材料,如商品的購貨發票、接受服務的
票據、加工承攬、保管
合同的文件;
(2)反映損害事實存在的證據,如有產品質量問題的樣品、標的物檢驗鑒定結論等;
(3)能夠證明經濟損失情況的材料,如損失清單、單據、現場勘查記錄等。
鑒于消費者對某些制造過程較為復雜的產品不甚了解,很難提出證據證明被告的過錯,為充分保護消費者行使訴權,《產品質量法》第3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因此,原告只須證明其損失是由于產品原有的缺陷所致就可提出賠償要求。
消費者向法院舉證通常采用的方法是:提供證人,說明證人的身份和可以證明的事實;提交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書證和物證應當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筆錄等;提交外文書證,應附中文譯本。
關于舉證的期限,一般當事人提出主張后,應當在
起訴以后,法庭審理終結前提出證據。對于當事人一時不能提交證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應根據具體情況,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確有困難的,應在指定期限屆滿之前,向法院申請延期,延長的期限由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