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重新鑒定期限是怎樣的一、能要求
醫療事故鑒定人員回避嗎
回避是根據《處理條例》規定,參加
醫療事故爭議技術鑒定的專家鑒定組成員,與醫患雙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鑒定的公正性時,應當自行退出或者依照醫患雙方中任何一方的申請退出該爭議鑒定的制度。專家鑒定組成員應當回避的情形有三種:
(1)是
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如果專家鑒定組成員是
醫療事故爭議的當事人或者近親屬,應當回避。首先這里的當事人是指因發生
醫療事故爭議的雙方,既包括
醫療機構,也包括患者。由于
醫療機構是法人組織,因此專家鑒定組成員作為
醫療機構這一方的當事人,則可以理解為是
醫療機構的員工。其次,這里的近親屬是一個法定概念,一般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試行)第12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與
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這里說的與
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一般是指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結論可能直接或者間接地損害專家鑒定組成員的經濟利益、學術地位、名譽聲望等,包括參加過引發
醫療事故爭議的
醫療行為的會診、
醫療事故爭議初級鑒定等。
(3)與
醫療事項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這里說的其他關系,是指上述兩種關系以外的其他比較親近或者密切的關系。
二、
醫療事故鑒定時間期限
1、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但是,在實際的鑒定實踐中,往往比這個規定的時間要長,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兩個月。因此,以鑒定會完成后,實際通知的時間為準。
2、根據國務院頒布的《
醫療事故條例》的規定,不服首次
醫療事故鑒定的醫患任何一方,均有權在規定期限內按法定程序提請省、直轄市和自治區醫學會進行再次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不得拒絕再次鑒定。
因此,根據《
醫療事故條例》,申請再次鑒定是當事人的當然權利。如果當事人一方要提請再次鑒定,則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首次鑒定存在程序上的或者實體上的瑕疵,否則法院不應隨便委托再次鑒定。
申請
醫療事故再次鑒定的期限是15天。為使
醫療事故爭議及時得到解決,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運作周期必須加以嚴格限定。期限自收到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次日起計算。超過15天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的,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通過以上的簡要介紹,您應該對出現
醫療事故的時候如何申請技術鑒定,以及在申請鑒定的過程中要規避哪里厲害關系人來維護自己的利益,還有
醫療事故重新鑒定期限是收到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次日的15天內,所以您一定要注意相關的時間限制,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