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原、被告雙方應特別注意的問題:交通警察制定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交通警察制定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法院審理
交通事故案件的“奠基石”。很多當事人拿到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雖然對其中的內容不服,但由于沒有及時向制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交警部門的上一級要求重新認定,以至于失去了救濟途徑。原則上,
起訴到法院后,主審法官有權根據案件的事實作出與責任認定書不同的判決,但事實上,由于法官并不像交警一樣對現場進行了勘查,獲取了第一手資料,而且法官在處理
交通事故認定書關于責任認定問題也還是會咨詢交通警察的意見,因為交警對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經驗十分在豐富,他們經常要和
交通事故打交道,因此法官在沒有非常確切的證據的情況下是不可能推翻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基本上是按
交通事故認定書上劃分的責任來裁判的。
第二,原告在
交通事故糾紛中要注意的問題。
1、原告在
起訴前收集與認定事實有關的證據非常重要。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是典型的民事糾紛,在舉證責任上嚴格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有的當事人認為很多事實是不用證明的而不去收集證據,法官判決勢必因缺乏證據而產生對其不利的后果。
發生了交通事實后,會產生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害方面的賠償。人身損害方面,原告需要收集的證據有:原告的身份證、戶口簿(非本地戶籍的要提供暫住證、與單位簽訂的勞動
合同、工資存折、單位證明等證據)、被告的身份(可要求處理
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門提供復印,如行駛證、駕駛證等)、責任認定書、病歷、疾病診斷證明、住院證明(注明住院的天數、病情、陪護人數)、出院證明(注明醫囑休息時間)、護理證明、支付
醫療費用和伙食費用以及其他合理支出費用的發票或收據、原告的工資證明(一般要求附有工資單或工資存折、單位證明)、法醫鑒定書(有傷殘的還應該進行傷殘鑒定,習慣上也稱“評殘”)及產生費用的發票等。
尤其對于非本地戶籍的外來打工者來說,提供暫住證、與單位簽訂的勞動
合同、工資存折、單位證明等證據很關鍵,因為這些證據確定其是否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能證明其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按城鎮居民收入計算,否則按農村居民純收入計算,這個差距還是蠻大的。所以,如果外來打工的原告遭受傷殘后不能提供以上證據的話,其傷殘賠償金就相應少了許多。
財產損害方面,一般在處理
交通事故糾紛的交警部門都會對因
交通事故產生損失的車輛等作一個評估,并送達各方當事人,原告只需將這些評估資料提交法庭就可證明了。
2、收集證據齊備后,原告在
起訴時要注意勿漏被告。
交通事故糾紛中,一般至少有三方當事人,事故雙方當事人、
保險公司,當然,有的
交通事故糾紛中,還有很多當事人,如:車主、車輛實際支配人、車上乘客等。原告在
起訴時,應該將所有責任人列為被告,以確保自己的賠償能夠實現。對于除
保險公司以外的責任人原告可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于
保險公司原告可要求其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若一方當事人死亡,則其子女、配偶等可作為當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3、原告預交訴訟費用有困難時可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
在
交通事故糾紛中,有時涉及的請求會達幾十萬,相應地,預交的訴訟費用也可能達幾千,這對于一個經濟困難又支付高昂的
交通事故醫療費用的當事人來說,很難再支付,所以作為律師或當事人自己,都應該會利用法律對
交通事故糾紛訴訟費用的規定相應地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
4、原告在請求賠償時,注意請求賠償的技巧。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
交通事故強制
保險賠償部分是與責任承擔比例無關的,即無論承擔什么比例的責任,
保險公司都要在該責任限額承擔內承擔賠償責任。如:現在的
交通事故強制
保險賠償限額是12.2萬(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金11萬,
醫療費1萬,財產損失費2000元),如原告
起訴請求30萬,那就先用30萬減去12.2萬,剩下的部分再乘以事故責任比例,得出的數額加上12.2萬就是要請求的賠償數額。
另外,精神撫慰金也可單獨列出來,不用乘以事故責任比例。
第三,被告在
交通事故糾紛中要注意的問題。
被告首先要注意的是原告有無證據證明其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事實,如果被告識別出原告并無證據證明其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或有固定收入,則被告可減少一筆可觀的賠償費用;其次,被告要注意原告是否有證據證明其收入,以確定誤工費用;再次,注意有無證據證明護理人員的收入,以確定護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