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人看管財物,結果財物不幸被偷。如果你對財物的遺失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則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即使你對財物的失存在重大過錯,用人單位也不能要求你全部賠償。
律師認為,首先,受公司指派外出學習,保管財物是受領隊的安排,該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在履行職務行為過程中因勞動者對財物保管不善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雖然此類案件不屬于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等典型意義上的勞動爭議,但由于損害賠償的事實源于勞動者的職務行為,不同于平等民事主體間的損害賠償糾紛,因此,所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受勞動法調整。
如果你對財物的遺失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則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
合同過程中,由于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給予勞動者一定的處分,乃至解除勞動
合同。通常情況下,只有在勞動者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才負賠償責任。如果勞動者沒有過失或者僅存在輕微過失,則無需賠償。
即使你對財物的丟失存在重大過錯,用人單位也不能要求你全部賠償。
基于勞動者的弱勢地位,即使造成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時,用人單位也不能將該損失全部轉嫁到勞動者身上,在確定賠償金額時,用人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勞動者的弱勢地位,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賠償金額。用人單位在扣發勞動者工資時不得超過月工資的20%,并且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