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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條解讀:
保管人應當對保管物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原則上保管人都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在有償與無償的情況下,保管人責任的大小有所區別。
保管是有償的,保管人應當對保管期間保管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保管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所謂“保管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是指保管人能夠證明已經盡到了妥善保管義務。此外,保管物的毀損、滅失是由于保管物自身的性質或者包裝不符合約定造成的,保管人也不承擔責任。例如因寄存人的過錯,對保管物包裝不良,致使寄存的汽油揮發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對其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情形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故意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盡管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是理所應當的。此外,在保管是無償的情況下,保管人對因重大過失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后果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謂“重大過失”,是指保管人對保管物明知可能造成毀損、滅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
無償與有償的區別是:在有償的情況下,無論保管人是故意還是過失,保管人都應對保管物的毀損、滅失負責;在無償的情況下,保管人只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后果負責,輕微過失不負責。二者的相同點是:凡是因不可歸責于保管人的事由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都不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