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意應享有先行告知權。
公安交警部門向當事人送達事故認定書時,應告知事故當事人申請公安交警部門調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2、注意應調解的情形。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交警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在收到
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交警部門提出申請書面調解申請,公安交警部門應予調解。
3、注意不予調解的情形。
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鑒定或者
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交警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4、注意調解期限。
公安交警部門調解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5、注意可參加
交通事故調解的人員。
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包括:1、
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2、
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3、公安交警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注意調解主持人員。公安交警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調解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布,調解時允許旁聽,當時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6、注意
交通事故賠償爭議調解程序。
調解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按照下列程序實施:1、 介紹
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2、宣讀
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
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4、根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6、確定賠償方式。
7、注意
交通事故調解書應當包含的內容。
結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交警部門制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1、
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2、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3、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4、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5、賠償方式和期限;6、調解終結日期。
8、注意賠償款的交付。
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并在調解書上附記。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原因。調解書生效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9、注意引起調解終結的情形。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交警部門應當終結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