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醫療費
受害人在
醫療事故發生后因健康受損需要進一步治療,無論患者經治療后痊愈、殘廢還是死亡,這其中都有部分
醫療費用屬于因
醫療事故發生而支出的不必要的費用,如果
醫療事故造成了不良后果需要進行長時間的后續治療,還需要支付將來所需的
醫療費。
醫療費的賠償應當與損失相一致。主要包括治療費、住院費、檢查費、藥品費等,一般主張應當是在
醫療上認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基本費用。
2. 陪護費
受害人因
醫療過錯受到傷害,在治療過程中由于病情需要由家屬或家屬雇人看護的,應當由加害方支付陪護費。這部分費用應當結合當地的工資水平及看護工作的復雜程度與時間長短來進行計算。我國最新《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按
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這種計算方法是較合理的。
3. 交通費、住宿費
受害人因住院、出院、往返于醫院進行治療或轉院時所花費的交通費,及異地治療時的住宿費應當由加害方支付,同時,受害人的親屬確有必要支付的為探視及陪護受害人的費用也應當由加害方賠償。這筆費用必須要綜合考慮受害人受傷部位、受傷程度、交通狀況等情況,必須是
醫療上及社會公眾觀念認為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才可以得到賠償,所以這種情況下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如住宿費的賠償標準,原則上是按照公務員出差住宿標準,但是由于現行規定中這種標準過低,故法官在實踐中確定的賠償標準可以適當高于公務員標準。我國《條例》中規定了接受該項費用賠償的人數限為2 人,有效地防止了受害方可能出現的過分索賠要求,具有合理性。
4. 住院雜費
主要包括日用品雜貨費、伙食補助費、通信費甚至書報費等。由于這項費用因受害人的具體情況會有很大彈性,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不宜按具體項目進行計算,采取一攬子定額化方式比較合適,將其計入損害賠償額內。我國最新《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此項規定為定額方式,即按照損害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實踐中爭議也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