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撤銷權的法律特征
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通過實施一定行為養活其財產,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造成損害的,債權人為
保全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它具有如下特征:
1、可撤銷
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
合同
可撤銷
合同也是不符合
合同有效要件的,但這種不符合體現在意思表示不真實上。如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因欺詐、因脅迫或乘人之危而成立的
合同。對于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
合同,因只涉及當事人的利益關系,不涉及
合同的合法性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問題,法律并不直接否認其效力,而是賦予當事人以變更權或撤銷權。這既體現了法律對公平交易的要求,又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
2、 可撤銷
合同在未撤銷之前為有效
合同,只有在被撤銷后才歸于無效
可撤銷
合同自成立之時起就發生效力,只是因存在可撤銷的事由,經撤銷后才自始無效。如果撤銷權人在規定時間內不行使撤銷權或者僅僅對
合同的部分條款作出變更,
合同仍為有效,當事人仍受
合同約束,不得以
合同具有可撤銷的因素為由而拒不履行
合同義務。這與無效
合同不同。而無效
合同,自成立時起就確定的、當然的無效,更不能通過當事人的補正而成為有效
合同。可撤銷
合同也不同于效力待定
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是否發生效力是不確定的,只有在有權人追認后,方發生效力。而可撤銷
合同是已生效的,僅由于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才使
合同無效。
3、
合同的撤銷與否取決于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
由于可撤銷
合同主要涉及的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而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其他人難以知曉,即使他人知道,而當事人自愿承受該行為的后果,根據意思自治原則,法律也沒有干涉的必要。因此,法院采取不告不理的態度:如果當事人不主張撤銷,法院不能主動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法院和仲裁機構只能變更
合同,也不得撤銷。這是可撤銷
合同與無效
合同的又一區別。無效
合同由于其內容上的違法性,對其效力的確認不能由當事人選擇,即使當事人不主張
合同無效,國家也會主動干預,宣布
合同無效。可撤銷
合同的撤銷權由
合同的當事人行使,此與效力待定
合同中的追認權屬于第三人也不同。
二、債權人撤銷權與一般撤銷權具有以下區別:
1、產生原因不同。債權人撤銷權是因為發生了債務人實施的有害侵權行為,一般撤銷權是由于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
2、撤銷權人不同。一般撤銷權的權利人為可撤銷民事行為的一方行為人。而債權人撤銷權的權利人為債權人。
3、撤銷權行使的方式不同。一般撤銷權既可以在訴訟內行使,也可在訴訟外行使。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
以上就是關于撤銷權的法律特征的介紹,其實撤銷權的特征主要是包括,可撤銷
合同在未撤銷之前為有效
合同,只有在被撤銷后才歸于無效。另外,
合同的撤銷與否取決于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如果當事人不行使撤銷權,那么
合同就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