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的
管轄權異議該如何進行? 一、
管轄權異議概述
有人認為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人民法院對該案沒有
管轄權,而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該法院
管轄的意見或主張;也有人認為
管轄權異議應當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對案件無
管轄權時,向受訴法院提出的不服
管轄的意見或主張,如此等等。這些觀點從形式上看似有分歧,但就本質而言卻沒有什么大的區別。為什么會出現不同形式的表述呢?關鍵在于對“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這一概念的理解上。筆者認為,這里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是指受理案件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既包括因原告直接
起訴而決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也包括因其他人民法院移送而決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還包括因
管轄權爭議而被指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總之,只要是該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除外)受理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當事人不服的就有權提出異議。所以,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為受理案件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該案沒有
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
二、反訴的
管轄權異議
首先我們必須要明確一點,就是——反訴與
管轄權異議,是不允許同時進行的。
管轄異議被駁回可以申訴一次。不過沒有新的事由,還是被駁回的。當然要是拖延時間的話,可以提的。反訴的話,要在舉證期屆滿以前提出的。
若是二者都需要進行,則順序應當如下:
向原法院提出反訴,就承認了原法院的
管轄權,則不能再提出
管轄異議;
先提出
管轄異議,如果法院認為異議成立,則會移送
管轄,那么審理期間也將重新計算,當然可以再新的舉證期間提起反訴。
即先提出
管轄權異議,再提出反訴。
上述內容便是我們對于反訴的
管轄權異議的全部解答了,要對
管轄權提出異議或者反訴是可以的,不過不能同時進行,在有關
管轄權方面的規定,法律都是有明確的條例。在急于解決事情的同時,知道相關的知識,并且合理的按照順序進行訴訟,則更加有助于您加快解決事情的腳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