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先扣除利息,俗稱“抽頭”,是出借人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為。
《
合同法》第200條規定,“借款人的利息不得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從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此條規定并未限定是適用于金融機構為出借人的借款
合同還是
民間借貸合同,我們認為對兩種情況均應當適用。在通常情況下,絕大多數民間借款都是借款人求助于出借人而發生的,在借款人處于被動地位的情況下,出借人往往利用借錢人急于用錢的困境預先扣除利息。雖然預先扣除利息只有在借款人也表示同意的情況下實現的,但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違法行為。出借人違反法律規定,已經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應當按照《
合同法》第200條“應當按照實際借款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的規定處理。根據這條規定,對利息預先從本金中扣除處理涉及到兩個內容:一是借款人返還借款的數額不是原先約定的本金數額,而是實際借款數額;二是借款人支付的利息,不以原先約定的本金數額計算,而是以實際借款數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