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質量問題發生糾紛的買賣
合同糾紛案件,依據債的發生的根據不同區分為
合同制度中的產品質量之債和特殊的產品責任侵權之債。前者依據當事人之間的
合同法律關系確定案件當事人,而后者屬特殊的侵權責任。
民法通則第122條“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利益而設立的,其中的財產損害是指由有缺陷產品引發的消費者其他財產的損害,并非指有缺陷的產品本身。無論受害人與生產者有無
合同關系,受害人均可以侵權提
起訴訟。生產者或銷售者是合格的被告。如僅為產品本身的質量瑕疵發生經濟糾紛,仍屬一般
合同之債,法院只能依據
合同法律關系確定訴訟當事人。參照
合同法第122條的規定,在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
合同法要求其承擔
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