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商解決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
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采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采取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于問題的解決。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協商解決糾紛,雙方是建立在互諒互讓、平等磋商的基礎之上,不影響團結以及今后的繼續合作,還可以節省時間、人力物力
二、仲裁解決
仲裁是指
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時,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議,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用仲裁的方法解決
合同糾紛是常用的一種方式。
當事人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
合同糾紛,應注意以下問題:
1)、仲裁期限。
2)、仲裁機關及
管轄。
3)、仲裁效力。
三、訴訟解決
當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在無特殊約定的情況直接通過向法院提
起訴訟的方式解決,訴訟是解決
合同糾紛比較常見和有效的方法。
應注意問題:
1)、訴訟時效。一般實效是兩年,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2)、訴訟
管轄。約定
管轄或法定
管轄
3)、訴訟
保全。訴訟
保全是一種民事訴訟法律制度,是指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
執行或者難以
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而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提供擔保等措施。根據這一制度,在訴訟過程中,
合同糾紛律師如果一方當事人發現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有可能很快滅失或被隱藏、轉移,使自己申請給付的訴訟難以達到預期的目的,就可以在法院作為判決之前,先行向法院申請訴訟
保全,以保證自己權利的實現。
4)、調解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