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
起訴需要什么證據?一、
醫療糾紛
起訴需要什么證據
醫療糾紛,常見的包括侵權和
違約,也即侵權之訴和
違約之訴。
(一)
醫療侵權之訴的訴前證據準備
醫療侵權之訴,患方需要證明與醫方存在
醫療服務
合同并發生了
醫療損害;醫方對
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
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訴前證據準備應以此證據責任分配為依據。
1、患方的證據準備
(1)證明存在
醫療關系的證據
交費單、掛號單等診療憑證及病歷、出院證明等證據可以證明
醫療關系存在;化驗單、檢查報告、處方等其他證據也能證明存在
醫療關系。
(2)證明發生
醫療損害的證據
病歷、診斷證明、死亡證明等都是發生
醫療損害的證據;化驗單、檢查報告,尤其是有前后對比的化驗單、檢查報告也是發生
醫療損害的證據。
(3)證明物質損失的證據
主要是收入證明、
醫療和其他費用憑證,賠償權利人的身份證明。
(4)其他證據
證明
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雖不是患方的舉證責任,但準備證明
醫療過錯行為的證據,對主張的成立,訴訟請求的實現是有利的,也是必要的。
患方在訴訟前通常無法收集到主觀病歷,對案件事實的判斷肯定是不全面的,即使如此,患方也不可采取盜、搶等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病歷,否則將可能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2、醫方的證據準備
醫方準備的證據主要是病歷資料和共同封存的實物,如患者的
醫療過程涉及到其他
醫療機構,也包括其他
醫療機構的病歷資料。對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有關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規范性文件,可作為說明性書證準備。
醫方在準備病歷時,要注意保證病歷的原始狀態,任何改變病歷資料內容的行為,導致
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不明或有無
醫療過錯無法認定的,都將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一般認為,醫方提供了病歷資料,并不能證明
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過錯。因此,申請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被認為是醫方的舉證義務。
在涉及到輸血、
醫療器械和藥品的
醫療糾紛中,醫方應準備證明血液及制品、
醫療器械和藥品來源的證據(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如糾紛涉及到
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執業的合法性,醫方應準備證明其機構和人員合法執業的證據。
(二)
醫療糾紛
違約之訴的訴前證據準備
醫療違約之訴,原告需證明其與被告存在
醫療服務
合同關系;不履行
合同義務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誰主張誰舉證。
在患方為原告的
醫療糾紛
違約之訴中,常見的情形是因患方認為醫方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這時患方應準備證明醫方
違約的證據,醫方應準備證明無
違約的證據,其他證據準備與
醫療糾紛侵權之訴沒有什么區別。
在醫方為原告的
醫療糾紛
違約之訴中,如解除
醫療服務
合同訴訟,醫方需準備證明其與患者存在
醫療服務
合同關系的證據,并準備證明應當解除
合同的證據。單純以欠費證據,解除
合同,很難得到裁判支持,醫方應準備患者疾病痊愈或無繼續治療必要,本
合同項下的
醫療可以終結的證據。
醫療糾紛
違約之訴通常也需要進行鑒定,但這時的鑒定,應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誰舉證誰申請,不再是醫方一方的義務了。
由此可見,在
醫療糾紛
起訴需要什么證據方面,所涉及的
醫療知識、法律知識等專業知識比較多,也比較復雜,當事人,尤其是患者由于受到個人知識水平、個人素質和法律知識水平的影響在整個訴訟的過程中往往會處于相當被動的局面。所以,醫患糾紛一旦引起,應當及時積極地尋求相關機構和律師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