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除法律規定的變更和人民法院依法變更外,主要是當事人協議變更。當事人變更
合同的合意本身就是
合同,因此,
合同變更適用
合同法關于要約和承諾的規定。希望變更
合同內容的一方首先向對方提出變更
合同的要約,該要約應包括希望對
合同的哪些條款進行變更,如何變更,需要增加、補充哪些內容。對方收到后予以研究,如果同意,以明示的方式答復對方,即為承諾,如果不同意,或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修改、補充意見,這樣雙方經過反復協商直至達成一致。
雙方經過協商取得一致,變更
合同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便查考,特別是原來的
合同為書面形式的,更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不然用口頭形式改變書面
合同無憑無據,極易發生糾紛。如果對
合同的變更約定不明確,或者變更采用口頭形式,發生糾紛后又無其他證據證明
合同變更內容的,視為
合同沒有變更。當事人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未變更。 如果原來的
合同是經過公證、鑒證的,變更后的
合同應報原公證、鑒證機關備案,必要時還可以對變更的事實予以公證、鑒證,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原來的
合同是經過有關部門批準、登記的,
合同變更后仍應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登記,未經批準、登記的,變更不生效,仍應按原
合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