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
起訴要點有哪些一、什么是
醫療事故?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
醫療事故,是指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
醫療活動中,違反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备鶕摋l例規定,符合以下四個標準的構成
醫療事故:
1、主體是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
這里的“
醫療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1994年2月發布的《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
醫療機構執業資格許可證》的機構。這里所說的“醫務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
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他們必須在
醫療機構執業。
2、
醫療事故是指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因違反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而發生的事故。
3、
醫療事故是
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的過失行為。
這里把
醫療事故的主觀方面定義為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的“過失”。如果患者的損傷是由
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那么,這不屬于
醫療事故。
4、
醫療事故僅指給患者造成了人身損害。
二、
醫療糾紛
起訴要點
1、
起訴,即向有
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
醫療糾紛
起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
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
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
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
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
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
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
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
其實,
醫療糾紛
起訴要點和程序主要是包括,
起訴、立案審查、排期開庭、開庭審理以及審判等。在進行
起訴的時候,我們需要遞交
醫療糾紛
起訴狀,一般情況下,如果是符合立案條件的,會通知當事人在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