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承攬
合同合同,應具備主要條款以下:
一、雙方的姓名或名稱、住址、法人代表的姓名;
二、委托的標的物(應寫標的物的全稱);
三、標的物的數量、質量、包裝、加工方法;
四、標的物制作的原材料的質量、規格、數量及檢驗方法、計量單位;
五、制作的價款、酬金及計算的依據、方法;
六、
合同履行的地點、期限、方式;
七、工作成果質量、性能、技術要求、指標及檢驗方法;
八、報酬的支付及支付的方式;
十、其他條款(雙方當事人確定的有關事項)。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承攬
合同:
1.加工
合同。
加工
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具體要求,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
合同。
2.定作
合同。
定作
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具體要求,使用自己的材料和技術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
合同。
3.修理
合同。
修理
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修復損壞的物品,定作人為此支付報酬的
合同。
4.復制
合同。
復制
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制作與定作人提供的特定物相同的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
合同。
5.測試
合同。
測試
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設備、技術等條件,對定作人指定的項目進行測試,定作人接受測試結果并支付報酬的
合同。
6.檢驗
合同。
檢驗
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條件,對定作人指定的項目進行檢驗,定作人接受檢驗結果并支付報酬的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