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債權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債權人是行使代位權的主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是幫債務人向次債務人
討債,而是自己作為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來行使代位權。
2、 代位權應通過訴訟形式行使。當然,債權人以非訴訟形式直接向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次債務人同意直接向債權人清償,并由此而了結其與債務人之間債務關系的,也應當允許;但是如次債務人不同意直接清償,由此發生糾紛的,則必須通過訴訟解決。
3、 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本案甲公司僅能就乙公司拖欠的30萬元貨款向丙公司主張代位權。
4、 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權可以向債權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