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款規定:“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
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
執行員轉交,并由被交付人簽收。”
對交付財物或者票證的
執行,屬于交付動產的
執行。義務人拒不履行時,具體的
執行方法如下:
第一,當事人當面交付。如果標的物為被
執行人占有,可以由
執行員傳喚當事人于指定時間及處所,由被
執行人當面將
執行標的物交付于債權人。當面交付時,應當由法院制作
執行筆錄,雙方當事人簽字。當面交付的地點可以是在法院,也可以是在當事人一方所在地或者標的物所在地。
第二,由
執行員轉交,即由被
執行人將
執行標的物交付
執行員,再由
執行員轉交債權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轉交時應當由債權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出具收條,交將收條附卷。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
執行人交付特定標的物的,應當交付原物。原物被隱匿或者非法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交出。原物確已變質、損壞或者滅失的,應當裁定折價賠償或者按標的物的價值強制
執行被
執行人的其他財產。
2.由第三人占有
執行標的物時
當有關單位持有時,“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
執行通知書轉交,并由被交付人簽收。”當有關公民持有時,“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強制
執行。”但持有人持有的標的物已合法取得所有權的,則不得依本規定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