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房二賣中,二次買賣均未完成過戶登記的處理。
在二次買賣均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權仍為出賣人享有,而二次買賣的買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原則上講,買受人只能通過債權保護方法保護自己的權益。然而,基于先后買賣
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債權,系處于平等地位,并無位序關系,不因先后而異其效力,故前買受人及后買受人均得隨時向出賣人請求履行債務。也就是說,一
合同的債權人并不能排斥另一
合同的債權請求。在這種情形下,出賣人是否得以所有人的地位對將要履行的
合同有選擇權呢?
我國原則上應堅持登記要件主義,但同時應當對房屋買賣中登記效力作為例外的規定。允許法院考慮當事人雙方未登記的原因、雙方或一方的過錯情況、買受人長期占有房屋的事實、買賣關系的特征、返還房屋是否可能等因素決定是否確認原關系無效。德本律師認為,此觀點有其合理處。雖然登記對不動產物權變動具有決定性意義,但是,有條件地承認未經登記的物權變動行為體現了效率和公平。實踐中,應當區別不同情況,予以合理的處理:
(1)出賣人已將產權證書移轉占有與買受人或有關單位的
主要指以下幾種情形:產權證書交由買受人保管的;產權證書交由中介公司就特定
合同委托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已經在登記機關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在這幾種情形下,可認為出賣人已經選擇了其欲履行的
合同,該
合同的履行就此優先于另一
合同。
(2)二次買賣行為均不存在登記的意思表示情形下,應當審查買受人行使請求權時間上的先后
房屋買賣
合同買受人的權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內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請求權。因為就買受人而言,其目的是欲取得房屋所有權,而取得
合同標得物所有權的惟一途徑為移轉登記的完成。在兩個債權的實現構成競爭關系的前提下,誰先取得登記申請權,誰就有優先的效果。
故就兩個
合同的履行而言,首先應當以請求辦理過戶登記的先后,確認買受人中先行使請求權方的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同時請求的,應以約定的履行期屆至日的先后,確認履行期先屆至的
合同的買受人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一
合同約定了履行期限,另一
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限,應認為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
合同的買受人得隨時請求履行
合同,可確認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
合同的買受人行使登記申請權的優先權;均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原則上認為兩
合同的買受人自
合同成立時起即享有行使登記申請權,但訂立在先的
合同的買受人獲得的行使登記申請權的時間在前,宜以訂立
合同的先后,來確定其取得
房產權利行使的先后,即保護訂立在先的
合同。但這種保護并不是確認前買受人擁有房屋所有權,而是保護前買受人得以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登記機關應優先受理前買受人的登記申請,法院可判決強制出賣人履行前一
合同,督促其及時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