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分手的戀人乃至
離婚的夫妻,認為自己為對方付出的過多,希望對方在經濟上給予自己一定的補償,會提出關于對方應該賠償自己青春損失費的問題,這個問題,目前的法律尚無明確的規定,但是,關于青春損失費應否支持,應該視具體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是
同居關系,男女分手,法律是不予以干預的,因為法律本來就不保護
同居關系,婚姻法也不支持普通的
同居關系向法院提出解除
同居關系之訴。如果說沒有子女撫養以及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問題,法院不干預男女雙方分手的。至于一方提供要求對方賠償青春損失費問題,法律更不會干預。況且,因為時間是雙方的,或者
同居是自愿的,無所謂哪一方吃虧或者占便宜,因此法律不能支持。
但是,如果在分手時間,一方為另一方出具了愿意賠償對方所謂的青春損失費的“條子”或雙方簽下協議的情況下,這種情況就要另當別論,因為任何人都有權利為自己設定義務,出具的“條子”只要不是其受到脅迫或者欺詐的情況下作出,法律就不能認定為無效,因此這種條子屬于約定義務,具備合法條件,應予以支持。
至于夫妻
離婚,更無所青春損失費的問題,如果對方有過錯,且這種過錯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應予賠償的幾種情形,這屬于法定的精神損害賠償,法律一般會支持,但是這不叫青春損失費而叫做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