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夫妻并沒有感情破裂而鬧
離婚。可是,一方由于各種原因總是不給孩子的撫養費,讓另一方獨自承擔孩子的撫養費。另一方在無奈之下,會向律師咨詢,在沒有
離婚的情況下,可否向對方主張撫養費?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撫養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職責和義務。
若不盡撫養的父母一方以與父母另一方有矛盾為由而拒不履行對孩子的撫養義務,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不管父母雙方是否
離婚,撫養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且法律也并沒有規定
離婚是主張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一方可以孩子為原告,自己作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想法院
起訴要求對方支付孩子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