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來說,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
合同法》對老職工的特殊保護規定。通常情況下,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到期時,都有權單方面終止
合同關系。但是針對工齡較長且將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老職工,《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作出特殊規定加以保護:“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同時,《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
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
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由于李女士的父親已為用人單位服務工作了20年,且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所以公司無權以
合同期滿為由終止其勞動關系,直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