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函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委托協議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方因 一案,委托乙方代理訴訟,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委托乙方作為甲方所涉糾紛一案之訴訟代理人。 第二條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權限為:
1.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一審的訴訟代理人,乙方代理權限:代為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提出反訴;
2.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二審的訴訟代理人,乙方代理權限:代為提起
上訴、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請
執行程序的代理人,乙方代理權限:代為向法院提起
執行程序及相關工作,代為收轉被
執行標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第 項代理工作。
第三條 雙方協商同意代理費及交納辦法如下:
1.一次付清:甲方應在簽訂本協議之 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額代理費 ;
2.分期支付:代理費總額為 ,甲方應在簽訂本協議時,向乙方支付首筆代理費 ,其余代理費按以下方式結清: ;
3.風險條款:甲方應在簽訂本協議時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并按以下協議加收代理費: ;
4.特別約定: 。
第四條 乙方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時,除非另有特別約定,辦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費由甲方依據
票據實報實銷。
第五條 乙方須本著勤勉、謹慎、誠信原則,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為甲方謀取最大權益,格守職業道德,為
執行代理事務中獲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嚴格保密,如有違反,依法承擔責任。
第六條 如乙方不按規定程序從事代理事務,或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委托代理
合同、拒付或要求退還全部代理費,并可要求乙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七條 甲方須真實地向乙方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的證據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
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予退還。
第九條 本
合同有效期:自簽訂
合同之日起至本案辦理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第十條 本
合同條款共十條,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
甲 方: 乙 方: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上述是我們整理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函相關內容。當事人既然委托法律工作者幫助當事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就必須要真實地向法律工作者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的證據及要求的其他材料。如發現當事人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當事人承擔。其他相關內容,歡迎咨詢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