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對賣錯的東西商家有權收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所謂重大誤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1條作出了明確解釋,該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商場與梅小姐形成的是購買價值2500元空調的合意,且梅小姐支付的貨款為2500元,由于倉庫人員的疏忽,將空調發貨,顯然屬于倉庫人員的重大誤解行為。該行為是可以變更或者依法撤銷的。因此,商場有權要求梅小姐調換錯發的空調或者補齊價款。梅小姐應該同意調換或者補齊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