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植罌粟是否構成犯罪?
楊某聽說罌粟煎制成藥能治牙痛,因其多年受牙病困擾,未曾治愈,便找來一把罌粟種子種植在自己家屋后。后該片罌粟被當地公安機關發現并動員其鏟除,經清點共有罌粟700多株。楊某也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罰金1000元。
鴉片、海洛因、嗎啡等麻醉性藥品具有兩重性,用之得當,可心治病,減輕病人的痛苦,反之就會成癮,毒害身體。因此,對用于提煉這些麻醉藥品的罌粟等原植物的種植,國家實行嚴格的管制,只準由指定的單位進行小面積種植,非經批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種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1條第1款規定:“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1)種植罌粟500株以上不滿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2)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3)抗拒鏟除的。”由此可以看出,只要行為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知是罌粟等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種植且數量較大的,不論其種植的目的是什么,均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應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本案中,楊某明知罌粟而非法種植且種植數量達700多株,已屬上述第一種情形,故其行為已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