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醫療糾紛的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對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鑒定出來的結果不服,是要求重新鑒定,還是申請再次鑒定?
可以先申請重新鑒定,如果不被采納,可以再申請再次鑒定。但是要注意不要超過時限的規定。
《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醫學會對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認為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或者鑒定程序不符合規定,需要重新鑒定的,應當重新組織鑒定。重新鑒定時不得收取鑒定費。如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重新抽取專家,組成專家鑒定組進行重新鑒定。如鑒定的程序不符合規定而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符合規定的,可以由原專家鑒定組進行重新鑒定。”
關于申請再次鑒定程序,可以向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