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之間轉讓
股權要交稅嗎? 一、股東為自然人
股東為自然人的情況,根據《個人所得稅》(2007年修訂)第6條第5款以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2條的規定,個人
股權轉讓以轉讓
股權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這實際上就是指個人股東因
股權轉讓的獲利金額,或者說只有在溢價轉讓的情況下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
股權轉讓是平價轉讓或折價轉讓則不存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3條第5款規定,個人轉讓
股權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因此,個人股東在
股權溢價轉讓的情況下,個人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股權轉讓收入-投資成本-轉讓費用)×2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額。
法律還規定了不需要交稅的特殊情況,1994年、 1996年及1998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發《關于
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關于
股票轉讓所得1996年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關于個人轉讓
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規定個人轉讓上市公司
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股東為公司
第二種情況,如果股東是公司,則要涉及的稅費較多,詳見參考資料《公司
股權轉讓的稅費處理》。具體如下:
1、內資企業轉讓
股權涉及的稅種
公司將
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該
股權轉讓所得,將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問題:
(1)企業所得稅
企業在一般的
股權(包括轉讓
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
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廢止)有關規定
執行。
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金應確認為
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廢止)的有關規定
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
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執行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準備的資產,如果有關準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準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
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并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準備等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企業
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企業
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
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
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
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
股權投資而發生的
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
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
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1號)規定:
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自2003年1月1日起,對
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3)契稅
根據規定,在
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
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契稅;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征收契稅。”
(4)印花稅
股權轉讓的征稅問題
股權轉讓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上海、深圳
證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業發生的
股權轉讓,對轉讓行為應按
證券(
股票)交易印花稅3‰的稅率征收
證券(
股票)交易印花稅。二是不在上海、深圳
證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業發生的
股權轉讓,對此轉讓應按1991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號)文件第十條規定
執行,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印花稅。
因此對于“股東之間轉讓
股權要交稅嗎”的問題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在需要繳稅的情況下,把材料交到稅務局,根據公司的
股票買賣來征收稅款,公司可以咨詢當地稅務局的相關人員,如果是屬于自然人交易,在溢價轉讓
股票是需繳稅的,再按照稅務局的規定
執行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