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系中人身損害賠償的責任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所謂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者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具有一次性、勞動關系持續時間短、雙方地位平等等特點。本案中周某與夏某達成口頭約定,由周某為夏某提供一次性的搬運勞動服務,夏某按約支付原告報酬。故雙方之間系勞務關系,現周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到損害,應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由雙方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