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的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是沒有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
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
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
保險責任限制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機動車從交付的那一刻起,所有權就是買受方的,無論有沒有在車管所辦理登記,自此之后,發生
交通事故原車主就沒有了責任。如果發生了
交通事故,應當由
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
保險責任限制范圍內承擔責任后,還有未彌補的損失的,由買受人承擔責任。在完成交付后,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是買受方的權利和義務,買受方不行使權力,不履行義務,則引起的責任不能有無過錯的賣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