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一輛汽車是每一個人的夢想,也可以說是事業有成的小標志。但,開車上路了,及時再謹慎再小心,也難免出現
交通事故。人常說,你不撞人,人家還撞你呢。出了
交通事故到底是誰的責任,不能由事故方個人說了算,那么找誰判定
交通事故責任呢?我們看看交通管理法是如何規定。
一、報警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
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
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
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 車輛發生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二、出警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
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
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三、
交通事故認定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
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
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
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四、賠償調解
第七十四條 對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從上述
交通事故處理規定來看,找誰判定
交通事故責任就很清楚了,那就是找交通警察。撥打
交通事故報警電話122,或者一下想不起來就直接撥打110就可以。不管怎么樣,我們的經驗是,出了事故,就要報警,然后在協商,協商無果,再由交警處理。很多情況下是出事故沒有報警,而只是協商了,結果一方后來反悔,再找交警處理,交警沒法處理了,只能吃啞巴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