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四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一、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四
第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
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
海事法院
管轄。
第三條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第四條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
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第五條 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
管轄權。
第六條 被告被注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
管轄;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七條 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八條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九條 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十條 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十一條 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
管轄。
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
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
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十四條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
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
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
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
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
管轄。
第十六條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十七條 已經
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
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
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
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
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
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
合同,交易行為地為
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
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十九條 財產租賃
合同、融資租賃
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
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 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
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
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
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
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
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
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
管轄。
因人身
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
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二十二條 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確定
管轄。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申請支付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
第二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四的具體詳情如上所述,要想要仔細的學習了解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知識,必須要仔細的查看民事訴訟法所對應的司法解釋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只有這樣才可以更加詳細的了解有關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在實踐中具有著相當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