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立案標準是什么? 一、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
二、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
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shù)提出副本。
書寫
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
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三、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
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
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對
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于本院
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
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
起訴的案件,在不得
起訴的期限內
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
離婚和調解和好的
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
起訴的,不予受理。
五、人民法院收到
起訴狀或者口頭
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
上訴。
六、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
管轄權。
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
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八、當事人、法定代理 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jù)。
十、 證據(jù)有下列幾種: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shù)據(jù);
6、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8、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jù)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
以上就是我們?yōu)槟鷰淼奈覈袷略V訟法立案標準,其中包括法定的立案條件,以及需要提交的證據(jù)以及需要向法院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資料,自民事訴訟登記立案實施以來,對于立案法院注重形式審查,而非以往的實質審查。希望您能夠順利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