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非注冊服務包括:
1.續展:注冊
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注冊
商標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的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還有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申請的,期滿后
商標局將予以注銷。
商標局對
商標續展注冊申請審查后,核發
商標續展證明,不再另發
商標注冊證,原
商標注冊證與
商標續展證明一起使用。
2.變更:
商標核準注冊后,
商標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
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自2002年9月15日《
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之日起,已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
商標,也可向
商標局申請變更其申請人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注冊申請中指定商品。因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而發生
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辦理轉讓手續。辦理變更
商標注冊人名義的,
商標專用權不發生轉移。 申請變更
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有兩條途徑: (一)委托國家認可的
商標代理機構--江蘇德本律師事務所
商標服務中心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
商標局的
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
3.轉讓:
商標轉讓是
商標注冊人在注冊
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
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
商標轉讓一般有以下幾個形式:
合同轉讓、繼受轉讓、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
4.注銷:是指
商標注冊人自動放棄
商標權,
商標依法被注銷。 通常有以下三中情況: 1.
商標注冊人由于改變商品的名稱、標記或其他多種原因不再使用該注冊
商標,并向
商標注冊機關提出自愿放棄該
商標的專用權; 2.注冊商際有效期滿至寬展期(6個月)已過均未提出續展申請,或續展申請被駁回的; 3.因企業關閉或繼承人死亡,在法定時間內無人要求繼承的。
5.撤銷連續3年不使用: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 使用注冊
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
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
商標:(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6.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備案:《
商標法》第40條第3款規定,簽訂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
商標局備案。
商標局在《
商標公告》上刊登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備案公告。
7.補正:
商標局對
商標注冊申請中不符合《
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內容提出修改建議,目的是使修改后的
商標注冊申請能夠符合《
商標法》的規定。如果申請人沒有按照
商標局指定內容補正的,則分為不同情形進行處理:如果修正
商標或者修正申報商品都能使
商標申請符合《
商標法》的規定,
商標申請人有選擇的權利;如果申請人選擇了與
商標局審查意見書不同的修正方式,但是修正后能夠符合《
商標法》的規定,
商標局不能以沒有按照指定內容修正為由予以駁回,
商標局只能依據《
商標法》的規定作為駁回理由。
8.申請撤回:已經辦理申請
商標注冊或者其他
商標事宜,可以在
商標局或者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前,申請人可以撤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