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 回 商 標 評 審 申 請 書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人曾于 年 月 日對第 類第 號
商標向你委提出 申請,
商標評審申請編號為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申請撤回該評審申請。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人章戳(簽字)
商標代理組織章戳 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填寫此申請書時請認真閱讀背面的填寫須知,并應按照須知要求提供相應文件材料。填 寫 須 知
1. 此申請書適用于依據《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提出的撤回
商標評審申請。2. 本案
商標為國際注冊的,應在注冊號前加“G”。3.
商標代理組織代理申請人提出撤回
商標評審申請的,須有申請人的書面授權。4. 共同申請人或共有
商標當事人所指定的代表人提出撤回
商標評審申請的,須一并提交被代表的當事人的書面授權書。5. 具體理由較多書寫不下的,可續頁書寫,并標明頁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