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許諾銷售,是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的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許諾銷售是單方的意思表示,這種單方意思表示與要約不同,第一,可以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作出;第二,內容不需要具體明確;第三,一經作出即已成立,不能撤回或撤銷。在新修改的《
專利法》中,將許諾銷售列為侵犯
專利的行為。因此,許諾銷售行為也不同于要約邀請,因為其具有法律獨立性。 對因許諾銷售而引起的侵犯
專利權訴訟的
管轄問題同其他的
專利侵權行為一樣,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具體說來,是由許諾銷售行為的實施地以及作出許諾銷售行為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的許諾銷售行為比較容易確定
管轄。但是對于以做廣告的方式許諾銷售行為的
管轄問題有一定的難度。因為在信息社會中,傳播媒體非常發達,除了傳統的電視、報紙和雜志外,互聯網也是人們獲取信息的一個重要渠道,如果利用互聯網進行許諾銷售,那么確定侵權結果地將非常困難,對此類案件的
管轄,應當以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被告住所地來確定
管轄。具體來說,如果許諾銷售的廣告刊登在報紙上,則由該報社的工商注冊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如果許諾銷售的廣告是通過互聯網發布的,則應由發布該廣告的網站的服務器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不能查清服務器所在地時,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