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要說明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
商標使用
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
商標。許可人應當自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
合同副本報送
商標局備案。許可人辦理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備案手續可以自行到
商標局的
商標注冊大廳辦理或者委托在
商標局備案的
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在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備案后,許可人或被許可人名義變更,或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提前終止的,應當辦理注冊
商標許可使用
合同變更/提前終止申請。二、辦理方式(一)申請人可以委托
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備案,所有在
商標局備案的
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二)申請人直接到
商標注冊大廳辦理
商標注冊申請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 → 在
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 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 在交費窗口繳納備案規費。三、注冊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備案申請的辦理(一)應提交的申請書件1、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備案申請書。一件注冊
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應提交一份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備案申請書。使用許可
合同備案申請由許可人辦理。2、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
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應當同時附送相應的中文譯本,并由申請人或代理組織簽章確認;3、許可人、被許可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許可人或被許可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如身份證等);許可人或被許可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加蓋申請人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許可人或被許可人為外國及我國港、澳、臺地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能夠證明許可人有效存續的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復印件。文件使用外國文字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 4、委托
商標代理組織辦理的,提交
商標代理委托書;自行到
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應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5、再許可的,還應提交主許可和前次許可的所有許可人含有同意進行再許可內容的許可
合同或授權書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二)具體要求 1、所有書件應當字跡工整、清晰,備案申請書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2、許可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
合同上簽字或蓋章。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簽字;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加蓋公章;當事人為外國或我國港、澳、臺地區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人簽字。3、共有
商標申請許可
合同備案,備案申請書可以僅由代表人簽署,但應提供全體共有人簽署的授權文件,同時,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應當由全體共有人簽署。4、申請書的填寫應符合以下要求: (1)申請書上的許可人名稱、注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應與《
商標注冊證》上的注冊人名義、注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完全相同。 (2)許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不得超出《
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 (3)許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過《
商標注冊證》上的有效期限。(4)如屬于再許可的,應在是否再許可項選是。如不屬于再許可的,應在是否再許可項選否。(三)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許可使用的
商標名稱及其注冊證號碼。 2、許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務范圍。 3、許可使用的期限。4、許可使用
商標的標識提供方式。 5、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
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的條款。 6、被許可人在其使用許可
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條款。 (四)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備案規費 每件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備案申請收取規費300元。(五)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備案通知書的發放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備案申請經審查書件齊備,符合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備案有關規定的,
商標局予以備案,直接辦理的,以郵寄方式將備案通知書發給申請人;委托代理組織辦理的發給代理組織,由代理機構轉交申請人。 (六)注意事項 1、只有注冊
商標才能辦理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備案申請。許可人必須是注冊
商標所有人或者是經注冊
商標所有人授權的許可人,被許可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2、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備案手續由許可人辦理。 3、通過一份
合同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多個
商標的,許可人應當按照
商標的數量報送《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備案申請書》,但可以在一次性提交多份申請時只報一份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副本原件,其他申請提交
合同復印件,并指明
合同原件所在。 4、通過一份
合同許可多個被許可人使用一個
商標的,許可人應當按照被許可人的數量報送《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備案申請書》,但可以在一次性提交多份申請時只報一份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副本原件,其他申請提交
合同復印件,并指明
合同原件所在。 5、再許可辦理的注意事項。
商標注冊人可以在許可
合同中授權被許可人將
商標再許可給第三方使用,也可以出具相應的授權書,授權被許可人將
商標再許可給第三方使用。辦理再許可的,主許可和前次許可均應辦理備案。被許可人再許可第三方使用注冊
商標的,應提交其與原許可人簽訂的含有允許其許可第三方使用內容的
合同原件或者由原許可人出具相應的授權書。上述
合同或授權書已在
商標局備案的,許可人辦理新的再許可備案時,仍應提交上述
合同副本或授權書的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屬于多重再許可的,許可人辦理再許可備案時,應提交該
商標從第一次許可使用到本次許可使用的
合同副本、授權書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 6、
商標轉讓申請未經
商標局核準時,不能以受讓人名義辦理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備案。通過受讓方式獲得
商標專用權的,許可期限起始日期不得早于
商標轉讓公告日期。 7、對不符合要求的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備案申請,
商標局不予受理或者通知許可人予以補正。許可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
商標局指定的內容補正后連同補正通知書一并通過郵寄或者直接交送
商標局。 8、依法訂立的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一旦按照約定時間和條件生效,即對
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是否備案,對
合同本身法律效力并無影響。但是,如果
合同當事人在訂立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時,明確約定把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經
商標局備案作為
合同生效的條件的除外。9、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備案公告刊登在每月出版的第2期《
商標公告》上,主要刊登內容為:
商標注冊號、
商標、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名義、許可使用商品、許可使用期限等。 10、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備案手續是通過
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
商標局將有關書件寄交給
商標代理機構,由代理機構轉交申請人。 四、注冊
商標許可使用
合同變更/提前終止申請(一)許可人或被許可人名義變更的辦理: 1、應提交的書件(1)
商標許可使用
合同變更/提前終止申請書,在申請項目中寫明變更許可人或被許可人名義,并寫明原名義和變更后名義;(2)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原件;(3)委托
商標代理組織辦理的,提交
商標代理委托書;自行到
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應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2、注意事項(1)無論是許可人還是被許可人名義變更,均應由許可人提出申請;(2)許可
合同變更只能變更許可人或被許可人名義,不能變更許可
合同條款、期限、許可商品等內容。許可使用商品、期限及其他條款發生變更的,應重新辦理許可
合同備案申請。許可使用
商標所有權發生轉移的,也應重新辦理許可
合同備案申請。(3)只有在許可
合同備案被準予備案后,才能提出
商標許可使用
合同變更申請,
商標許可使用
合同變更/提前終止申請書上必須填寫備案號。3、
商標許可使用
合同提前終止的辦理:(1)填寫
商標許可使用
合同變更/提前終止申請書,在申請項目中寫明提前終止;(2)提供雙方簽訂終止協議或終止的相關法律文件。(3)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4、注意事項(1)
商標許可使用
合同提前終止申請應在雙方簽訂終止協議或法院及仲裁機關做出終止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由許可人報送
商標局備案。(2)協議提前終止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提前終止的時間。(3)共有
商標申請許可
合同提前終止,申請書可以僅由代表人簽署,但應提供全體共有人簽署的授權文件。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提前終止協議也應當由全體共有人簽署。(4)只有在許可
合同被準予備案后,才能提出
商標許可使用
合同提前終止申請,
商標許可使用
合同變更/提前終止申請書上必須填寫備案號。在許可
合同被準予備案之前,申請人可以申請撤回許可
合同備案申請。五、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示范文本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編號:簽定地點:
商標使用許可人(甲方)
商標使用被許可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第四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簽定本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 一、甲方將乙注冊的使用在 類 商品上的第 號
商標許可乙方使用在 類 商品上。 二、許可使用的形式 三、許可使用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滿,如需延長使用時間,由甲、乙雙方另行續訂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 四、甲方有權監督乙方使用注冊
商標的商品質量,乙方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
商標的商品質量。具體措施為: 五、乙方必須在使用該注冊
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自己的企業名稱和商品產地。 六、乙方不得任意改變甲方注冊
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并不得超越許可的商品范圍使用甲方的注冊
商標。
七、注冊
商標標識的提供方式
八、未經甲方授權,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將甲方注冊
商標許可第三方使用。 九、許可使用費金額、計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十、
違約責任 十一、糾紛解決方式 十二、其他事宜 本
合同一式 份,自簽定之日起三個月,由甲方報送
商標局備案。
商標使用許可人(甲方)
商標使用許可被許可人(乙方) (簽章) (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年 月 日
六、再許可授權書(范本)
再許可授權書
我/我單位同意 將第 號
商標再許可給 使用,許可期限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許可商品/ 服務為:第 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