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那么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方與他人
同居可以
起訴離婚嗎?接下來,就讓我們來為您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一、對方與他人
同居可以
起訴離婚嗎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
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應準予
離婚。”
由此可見,對方與他人
同居能
起訴離婚
2、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由此可見,因對方與他人
同居能
起訴離婚的,可以在提起
離婚訴訟的時候,一并提起損害賠償。
二、
起訴離婚要具備哪些條件
提起
離婚訴訟的人必須符合以下要件,不具備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
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
離婚訴訟。
2、提起
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系,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系不能提
起訴訟
離婚。
3、提起
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
起訴訟
離婚。
4、提起
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
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
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5、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
房產、
股票、債券等)。
6、原告應呈交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系的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7、原告應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
離婚起訴狀。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認為需要請一個人代為參與訴訟,可以依法委托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但原被告必須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體,任何人不可代理。
起訴離婚的第一步就是確認
管轄法院,按照我國
離婚管轄的規定,
離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就是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起訴。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戶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離開戶口所在地到
起訴時已經連續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但并非一概而論,具體的
起訴情況如何,還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咨詢專業的
離婚律師,確定適格的
管轄法院,并且就對方與他人
同居的事實申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