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中指出,當事人對
專利復審委員會于二OO一年七月一日以后作出的關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專利權撤銷請求復審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解釋,是基于當事人提出的撤銷請求審查決定和復審決定都是依照修改前的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作出的,根據修改前的
專利未能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專利權的復審決定為終局決定,修改前的
專利法沒有賦予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訴訟的權利。因此,修改后的
專利法施行后,當事人依據修改后的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向人民法院對撤銷請求復審決定不服提
起訴訟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當然不受理。 但是,當事人依據修改后的
專利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對撤銷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專利權撤銷請求復審決定不服的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不意味著當事人在二OO一年七月一日以后的請求得不到司法救助,依據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二OO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發布的《施行修改后的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過渡辦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自二OO一年七月一日起,任何人對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二OO一年七月一日以前已經受理撤銷請求、但尚未作出審查決定的
專利權,可以提出宣告該
專利無效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