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可以申請
勞動仲裁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
勞動仲裁受案范圍,主要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1、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
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
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
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2、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 (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
合同發生的爭議。
3、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
合同發生的爭議;
4、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
合同發生的爭議;
5、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
合同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注意,要是勞動糾紛是在國家機關與其公務員之間、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與其正式在編員工之間發生爭議屬人事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因此也不屬于
勞動仲裁訴訟的受案范圍。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其工勤人員及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屬勞動爭議。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事業組織與其員工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也屬勞動爭議。
需要注意,并不是所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糾紛,就一定能申請
勞動仲裁進行解決。我國相關法律對
勞動仲裁委可以受理的案件范圍是進行了規定的,至于什么情況可以申請
勞動仲裁,各位不妨從上文中進行了解。而要是與單位之間發生了糾紛的話,其實也不是只有申請
勞動仲裁這一種途徑可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