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要說明
人民法院需要對
商標采取
保全、強制過戶或其他需要
商標局協助
執行的事項時,應向
商標局送達《協助
執行通知書》。
二、辦理方式
1、法院
執行人員攜帶有關書件直接到
商標局辦理
2、人民法院將有關書件郵寄至
商標局
三、法律書件的準備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請求
商標局對
商標采取
保全、強制過戶或其他需要
商標局協助
執行事項的,應提交以下書件:
(1)協助
執行通知書
(2)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裁定書、民事判決書等
(3)法院辦案人員的介紹信。
(4)辦案人員的證件。
2、具體要求
(1)所有書件應當字跡工整、清晰,用鋼筆、簽字筆填寫或用打字機打印。
(2)協助
執行通知書應載明被
執行人的名稱、
商標的名稱、注冊號/申請號、協助
執行的期限以及協助
執行的內容,包括禁止轉讓
商標、變更
商標注冊事項、注銷注冊
商標和辦理
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辦理許可
合同備案等。
(四)注意事項
1、被
執行人名義應與我局檔案記錄的注冊人名稱一致,不一致的應在《協助
執行通知書》或其它法律文書上予以說明;
2、
商標應為有效的注冊
商標或
商標申請;
3、沒有法院已經在先對涉案
商標作出了拍賣、變賣等處置,或因被
執行人進入破產程序通知我局涉案
商標已列入破產財產;
4、人民法院對已經進行查封的
商標可以請求輪候查封登記,對已經設定質權的
商標可以請我局協助查封;
5、如果需要對
商標繼續采取
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
保全期限屆滿前向
商標局重新發出協助
執行通知書,要求繼續
保全。否則,視為自動解除對該
商標的財產
保全。
6、協助
執行手續齊備,
商標局簽收《送達回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