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免賠對象只能是已經收到刑事處罰的被告人,依據刑事類法律規范所作司法解釋或批復只能適用于刑事訴訟之中,其適用主體的范圍至多只能擴張到民事訴訟中的刑事被告人,而不應擴張到民事賠償案件的其他被告。
肇事者已負刑事責任,其他賠償義務主體不得據此而免除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義務。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規定,只要肇事者已被追究刑事責任,不論被害人對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肇事者均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但該批復是只是云南高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受害人就刑事行為單獨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請示》所作的個案批復,針對的是某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就犯罪行為“單獨”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不應對個案批復作無限擴張解釋,從而推定其他賠償義務主體亦可基于該批復而不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
(2)精神損害免賠對象只能是已經收到刑事處罰的被告人,依據刑事類法律規范所作司法解釋或批復只能適用于刑事訴訟之中,其適用主體的范圍至多只能擴張到民事訴訟中的刑事被告人,而不應擴張到民事賠償案件的其他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1款明確約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
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故其他賠償義務主體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有法律依據,其不能以肇事者已負刑事責任為由而免除民事賠償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為賠償權利人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