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對待婚姻都是認真的,畢竟關系著自己的終身幸福。可是,期待的美好,總會在以后攜手共度的平凡歲月里慢慢耗盡。于是越來越多的爭吵聲取代之前的家中歡聲笑語,最后到了兩看兩厭的地步。
生活已經無法共同進行,那么分道揚鑣是最好的結局。可是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是不愿意
離婚的,于是最常出現也是最糾結的畫面是:一方執意要求
離婚,而另一方堅決不同意。為了達到
離婚的目的,要求
離婚的一方往往選擇少分或者不分財產以換取
離婚的目的。可是
離婚目的達到后,又開始想要回本來該屬于自己的那份少分的財產。
對于這樣的
離婚協議,當事人是否能達到撤銷的目的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之規定: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所以如果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即使財產的分割顯失公平也難以撤銷這樣的
離婚協議的。[王克曼,南京德本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