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要是去世了,此時對于他生前合法所有的財產,就會轉化為
遺產,然后由合法的繼承人來繼承、分割。說到
遺產的分割,這也是有一定程序的,那到底
遺產分割程序是怎樣的呢?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
遺產分割程序是怎樣的
在我國,
遺產的處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驟進行的:
1、析產。是指將共有財產中屬于個人的份額分割出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
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
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
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2、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繼承
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
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
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3、
遺產的分割。
遺產分割應注意把握以下原則:
(1)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
遺產的效用。
(2)保護其他人合法權益。例如,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為胎兒保留的
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再如,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
遺產。
二、
遺產分割有時效限制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即是繼承的開始時間;但繼承人在什么時間內分割
遺產,民法典并未做出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繼承開始后,依據
遺產分割自由原則,應由所有繼承人經協商取得一致并確定分割
遺產的時間。
如果共同繼承人對于
遺產分割的時間不能達成協議,可以請求基層組織予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在繼承開始后,都有隨時請求分割
遺產的權利,并在請求不被接受或者認為
遺產分割顯失公允時,有權要求基層組織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
起訴。
當然,法律對任何權利的保護都是有條件和期限的,繼承人的
遺產分割權也是如此。有關
遺產的分割時間,我國民法典要求繼承人應遵守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為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
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
起訴訟。
生活中,不管是在做什么都是有一定程序的,而只有按照程序操作,才能避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對于
遺產分割來講也是如此,至于
遺產分割程序是怎樣的,上文已經作出了講解,各位不妨參考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