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財產:(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雖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這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收益該如何認定呢?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下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此條中排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如何理解呢?
孳息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對于孳息所有權的歸屬,現代物權法一般釆原物主義,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在法律適用層面考慮,物權法與婚姻法同屬于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但物權法是新法,婚姻法是舊法,新法應優于舊法。因此,按照物權法的規定精神,夫妻一方的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孳息仍然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自然增值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自然增值,是指該增值的發生原因是因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的變化而致,與夫妻一方或雙方是否為該財產投入物資、勞動、投資或管理等無關。 這部分的自然增值是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比如一方婚前所有的古董字畫,因為市場行情而價格翻倍,這部分的收益是不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
那么對于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收益,不屬于孳息,也不能認定為自然增值,但是是由于所有人一方付出勞動、管理所獲得收益,該如何認定呢?在實踐中,我們根據財產增值部分的原因是因為一個人的勞動努力所得的,認為也應該認定為夫妻一方財產。[王克曼,南京德本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