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撫養費的法律依據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撫養費支付的數額標準
支付撫養費的數額主要由以下3個方面的考慮因素:子女的實際需要;雙方父母的負擔能力;結合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養費支付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八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判決支付撫養費的一方在每月固定的期限內將撫養費打入固定的帳號。因此
離婚協議中雙方當事人應明確約定撫養費的數額、支付的日期、打款的帳號等事項。
撫養費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婚姻法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
醫療費等費用。
撫養費變更的情形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
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
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么可請求減少給付。 在給付一方實在沒有能力支付撫養費的情形之下,也可以請求法院免除自己對孩子支付撫養費。[王克曼,南京德本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