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章程的生效
由于各國和地區的公司體制(主要是指設立體制)不盡相同,因此各國關于公司章程生效時間的規定并沒有統一的模式。目前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章程自發起設立公司的股東簽字時生效;另一種觀點認為,章程自公司成立時生效。就我國
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的程序和方式而言,公司章程的生效時間更加復雜。具體原因為:
(一)公司章程需要調整公司成立前后兩個不同階段的民事關系。我國
公司法沒有將公司設立協議規定為所有公司設立的必備文件,在實際生活中,大部分公司章程包括了兩部分內容:一部分調整公司成立前,即公司設立過程中發生的民事關系;一部分調整公司成立后才可能發生的民事關系。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章程還肩負著設立協議的重任。由于內容的不同,章程的生效時間就顯得更加復雜,不能一慨而論。
(二)公司章程制定行為的性質和程序不同。我國
公司法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創制界定為“制定”。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尚有一定的封閉性,在公司登記之前也沒有其他機制對制定的章程進行任何形式的審查。但是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則不同,公司章程的制定包括發起人制定和創立大會通過兩部分。
綜上,章程中調整發起設立公司投資者的內容,相當于公司設立協議,可以適用《
公司法》的一般規則,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發起設立公司的投資者均自章程成立時受其約束。章程中調整尚未成立的公司、尚未產生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未來可能加入公司的其他股東的相關內容,則自公司成立時生效。
二、公司章程的失效
根據我國《
公司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屬于股份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據此,公司章程并不因解散事由發生而失效。而且在公司清算過程中,仍然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清算辦法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因此,公司章程于公司終止時依然有效,當然在清算過程中,公司的能力、股東的權利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都要受到相應的限制。
公司章程不因公司歇業、吊銷、解散而失效,只與
公司法人主體資格的存續有關,隨著
公司法人主體資格的存在而有效,消滅而失效。
三、設立公司過程中的章程約束力及其保障機制
在沒有訂立設立協議的情況下,公司章程設立階段的效力主要表現為對發起設立公司投資者的約束。公司章程的約束本屬于私立機制,但是
公司法以強制性規范的形式肯定了章程有關股東出資義務的合法性,例如,根據我國《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八十四條規定,在設立公司過程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均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不僅如此,
公司法還建立了若干確保章程規定得以實現的法律機制,例如,
違約責任、實物出資不實的填補責任及連帶填補責任等責任機制,
公司法的這些規定,就是為了確保公司章程對發起設立公司投資者的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