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臟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
從物的物理性質上來說,盜臟物與其他的物品并無二樣,如果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那么交易的安全性很難得到保障,我們每個人去買東西都要小心盤問物品的來源是否正規,這樣極不利于交易的快速安全進行。
可是,我們去購買物品,本來就應該要清楚物品的來源,要弄清楚物品的各種性能,這樣才會保障自己買到物品的安全。 我國法律嚴格禁止銷售和購買贓物,即使買受人購買贓物時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對該物的所有權。
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應歸國家所有或歸還失主,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如果所有人因為被盜、遺失等原因而喪失對其財產的占有以后,不問財產幾經轉手,所有人都有權請求最后占有人返還。我國法律嚴格禁止銷售和購買贓物,即使買受人購買贓物時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對該物的所有權。如果最后占有人是善意的,也支付了一定的金額。所有人在取回該物時,應該償還占有人的損失。因為占有人在保管該物時付出了一定的代價,而且最后占有人往往在占有該物時出于善意并非惡意。如果不對善意占有人的利益加以保護反而使其正當的利益受到損害,必然會造成不良后果。同時,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如果受讓人是無償取得某項財產的,則不論其取得財產時是善意還是惡意,所有人都有權要求受讓人返還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