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險是以被
保險人的身體作為
保險標的,以被
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造成的死亡、殘疾、
醫療費用支出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為給付
保險金條件的
保險。
一般判斷意外事故有四個條件,一是非疾病造成的,二是外來的,三是非自身的,四是突發的。當這些條件都滿足時,才能確定被
保險人屬于意外傷害,可以給予賠付。
根據
保險法中的損失補償原則,意外傷害險會在被
保險人受到其他賠償后,仍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按照一定的比例對剩余部分進行賠付。比如最近經常出現的因暖手寶爆炸而被炸傷的案例,如果受害人購買了意外傷害險,一般來說,受害人會向銷售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賠償費用超過
醫療費用,
保險公司則不用再次賠償,如果第三方只賠付了部分醫藥費,那么
保險公司將按比例賠付剩余的部分。而且,只要涉及
醫療費用,不管傷者買有幾份
保險,獲得的賠償總額,不能超過所需要
醫療費的實際發生費用。
賠償也只限于醫保范圍內產生的費用。也就是說意外傷害的門診治療,只要是在醫保用藥范圍就可以賠,自費藥部分
保險公司是不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