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故意傷害罪的標準是輕傷以上,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或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在一般當事人的心里,打人了總覺得應該是犯罪了,需要坐牢的,所以盲目地一味地想要與對方私下里調解結束。而對方當事人也夸大自己的傷情,外加對方的害怕心理,正好可以狠宰對方一頓。
如果受害人只是輕微傷,就完全不會構成故意傷害罪。這個時候主動承擔對方的醫藥費等費用,積極賠償即可。對方的無理或者夸張的賠償要求完全可以拒絕。如果對方是輕傷,我們可以要求對方提供關于傷害等級的鑒定結果以及相關醫藥費用的
票據,以及適當給與補償,也未必成立故意傷害罪。如果對方是重傷,那就一定構成故意傷害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