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下落不明1年以上不滿2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此時原告就可以向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
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面臨著送達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第130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如果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以上,對方有2種方式:
其一、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宣告其失蹤,待一方被宣告失蹤后,再向法院
起訴離婚。根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應準予
離婚。”這時法院就會直接判決
離婚。
其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
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公告送達訴訟文書”。通過這種方式最后是否會判決
離婚,法院會綜合考慮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所以能否判決
離婚不是一個肯定答案。